說明:
一、依據107年10月12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7610024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,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,應予以獎勵規定辦理。為鼓勵推動客語教學績優之地方政府、學校及個人,爰訂定旨揭實施計畫,並提供個人出國觀摩少數語言推廣及復振之機會,俾利落實後續客語教學及傳承,作為該會推廣客語教育計畫之參考。
三、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均得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予以推薦:
(一)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成效顯著者。
(二)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成效顯著者。
(三)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者。
(四)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優者。
(五)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績優者。
(六)其他推動客語教學績優者。
四、旨揭實施計畫推薦額度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自我推薦。
(二)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推薦,至多5隊並排列序位。
(三)個人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推薦,至多2名並排列序位。
五、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107年10月25日(星期四)中午12時止,依本計畫附件格式填寫乙式10份,免備文送局初審擇優推薦。
六、其餘注意事項,請詳閱旨揭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