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推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,爰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及運作規定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修訂組織人員及名稱(修正規定第三點)
二、修訂輔導團運作方式(修正規定第四點)
三、修訂輔導員資格(修正規定第五點)
四、原第五點第二款移至第六點(修正規定第六點)
五、原第五點第三款移至第七點(修正規定第七點)
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之推動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,爰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輔導團組織及運作規定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修訂組織人員及名稱(修正規定第三點)
二、修訂輔導團運作方式(修正規定第四點)
三、修訂輔導員資格(修正規定第五點)
四、原第五點第二款移至第六點(修正規定第六點)
五、原第五點第三款移至第七點(修正規定第七點)